2025年1月9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至2023年间,李鹏新利用担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格尔木市委书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记,青海省副省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矿产开发、企业经营、干部任用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22亿余元。检察机关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鹏新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李鹏新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三十余人旁听了庭审。